中南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修订稿)
(2020年12月18日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南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体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和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馆、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一个或多个)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各基层单位、特别是教学单位在选举代表时,要尽可能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其选举单位或离休、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者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教代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会议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及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其成员由15-2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兼任。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的准备工作;
(二)教代会换届时,学校工会拟定教代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大会召开前1个月,提案要求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
(四)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经筹备领导小组审议,报校党委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5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九)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二)筹备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选举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三)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2.听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3.听取审议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4.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6.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8.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9.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四)
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含学院、馆、处)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根据本办法和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南民族大学工会负责解释。原《中南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1月16日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