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南民族大学章程》《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预科学生和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来华留学生等参照本办法适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部)、保卫处、教务处、科学研究发展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也可视情况邀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担任委员。全部委员总人数应为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审理学生申诉的会议时,出席的委员总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做出决定或意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由主任指定相关人员代行主任职责。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接收申诉书、资格审查、材料初审,并根据主任的意见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依据有关会议决定起草和送交复查决定书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审理学生申诉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指令回避,申诉学生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主要办理单位的主要参与人员;
(三)其他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由校长决定,并由校长指定人员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依据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
(四)能够保证申诉人收到复查决定书的地址和家庭地址。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申诉材料是否完备、申诉事项是否成立、申诉期限等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主动撤回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处理或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意见,应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集体讨论,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相关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以及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调查,校内相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支持、配合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审查、调查。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情况,可以作出以下意见或建议:
(一)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
(二)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
(三)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后,应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校长办公会的审议决定为学校处理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复查,采取工作纪要制,如实记录复查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作出的复查决定,应以复查决定书的形式告知申诉人,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复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四)学校做出的复查结论;
(五)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六)申诉人不服复查结论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十六条复查结论作出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采取留置送达的,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联合送达,并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作为见证人,共同见证送达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同时,拍照取证,作为档案材料一并归档。
采取邮寄送达的,根据申诉人提交的地址进行邮寄,并保存邮寄存根,作为档案材料一并归档。
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学校相关网站或公开媒体登出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第十七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自处理或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主动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条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无异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查决定书生效后及时将卷宗整理、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民大学管〔2005〕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