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清单

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11-10 浏览次数:

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以及湖北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鄂学位20141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学位点及所在学院均应对学位论文质量负责。研究生本人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导师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学位点及所在学院均负有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和实施主要为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促进优秀学位论文的增加,减少或杜绝“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不合格学位论文”。

(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特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抽中检查,专家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或“不合格”的论文。

(二)“不合格学位论文”是指下列有质量问题情形的论文:

1.在学校组织的校外匿名评阅中,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审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结论的论文;

2.在正式答辩中,答辩结论为“不合格”的论文;

3.答辩前经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且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论文相似比大于 50%的学位论文;

4.在评审和答辩过程中发现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

第四条 出现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导师、学位点及所在学院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分别在学位授予、导师资格认定、学位点及所在学院招生名额分配等方面追究相关责任和处罚。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检测、

预答辩、评审、正式答辩和答辩后强制修改各项制度,加强研究生论文质量全员全程管理。

一)严格开题制度

学院须审核研究生的开题资格并组织开题报告审核会,审核通过者按计划开展论文撰写或相关研究;未通过者,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并在半年内重新开题。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审核会由 5 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 1 名;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审核会由 3-5 名专家组成。

(二)严格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制度

导师同意定稿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提交CNKI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只有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才可以申请进行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在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对答辩前的论文相似比高于 30%且低于 50%者,经同行专家确认,推 3-6个月申请论文答辩;对答辩前的论文相似比达 50%及以上者,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 6-12个月申请论文答辩。

答辩后提交论文的文字相似比超过 20%者,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 1-3 个月申请学位;论文相似比超过 30%者,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 3-6个月申请学位;论文相似比超过 50%者,推迟 6-12个月申请学位。自论文答辩后超过 2 年未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取消该生的学位申请资格。

学校承担答辩前和答辩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费各 1 次,由于论文相似比超过规定标准而产生超次数的检测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三)严格实施预答辩制度


所有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鼓励硕士学位论文开展预答辩。博士预答辩由 5 名专家组成,硕士论文预答辩至少由 3 名专家组成。未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再次进行预答辩。两次预答辩间隔时间博士论文不得少于 3 个月,硕士论文不得少于 1 月。

(四)强化校外匿名评阅制度

学位论文全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匿名评阅。

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如有 1 位评审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意见,必须由学生修改,推迟 3-6个月后按程序重新申请答辩;如有 2 位及以上评审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意见,必须由学生认真修改,推迟 6-12 个月后按程序重新申请答辩。

(五)加强答辩过程管理

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专家组成,其中博士论文答辩校外专家不少于 2 名,硕士论文答辩校外专家不少于 1 名,且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严格研究生答辩资格审查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严格执行答辩时导师回避制度;做好答辩组织、答辩程序管理和答辩记录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按程序重新申请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可在三个月后至一年内按程序重新申请答辩。

(六)严格答辩后强制修改制度

实行答辩后强制修改制度。对正式答辩时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论文作者必须在答辩后 5-10 日内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由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拒不修改或修改未达到要求的,导师和学位点可推迟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

第六条 学校加大对论文质量管理的经费投入和保障。

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论文评审,评审费由学校经费预算给予保障和支持; 由学院组织预答辩、答辩的学位论文,其校外专家费用原则上从研究生培养费中开支,答辩专家参与学科建设、科研咨询的讲座费、咨询费等可从相关项目中开支。校内专家答辩费、论文指导费按学校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七条 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约谈其作者导师和所在学院院长,对学位论文导师通报批评,并责令导师退回问题论文的指导费,在 3-6个月内指导学生完成论文


的修改,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工作或修改后仍未达到相应类别论文水平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研究生所授学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通报之日起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的招生资格 2 年:

一)当年出现 1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

(二)当年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达 2 篇者;

(三)连续 3 年内累计出现 3 “不合格学位论文”者。被暂停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 自暂停之日

3 年之内不得申请其他类型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导师相应类别的导师资格:

一)3 年内累计有 2 篇及以上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

(二) 当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不合格学位论文”累计达 3 篇及以上者;

(三) 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恢复导师资格后 2 年内再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学位论文”者。

第十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自导师资格取消之日起 3年之内不得申请参加相应类别的导师遴选。


被取消导师资格的教师,重获导师资格后 4 年内再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学位论文”,取消其导师资格,不得再申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学院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一)出现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每篇次扣减博士(或硕士)招生指标 2 个;

(二)出现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不合格学位论文”,每篇次扣减博士(或硕士)招生指标 1 个。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师所在学院在下一年度可获得追加招生指标的奖励,仅限当年使用。

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论文评价为优秀的, 奖励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2 个;

(二) 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硕士论文抽检,论文评价为优秀的,奖励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2 个;

(三)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论文评价为优秀的,奖励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2 个;论文综合得分 85 分至 90 分的,奖励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1 个。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抽检学位论文,论文评价为优秀的,奖励导师 3 倍教学工作量,并在评定“优秀导师”等各类荣誉或资格中优先考虑。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凡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查检测、评阅、答辩和答辩后修改等论文答辩环节中,未严格执行学校规定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学位授予进程和授予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将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民大学位20199号)同时废止 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 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