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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3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经20197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民族大学

                               2019713

 

 

中南民族大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和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建设是指对有关责任主体(包括科研人员、科研机构等)在科研活动中弘扬科学精神,反对学术不端,恪守学术准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行为规范的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科研平台、人才工程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四条科研诚信建设坚持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组织体系

第五条 学校建立“学校统筹、学院实施、部门协作、全员参与”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六条 学校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科学研究发展院、教务处、研究生院(部)、教师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我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日常工作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

第七条 学院作为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配合学校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建设要求。

第九条 科研人员要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坚守底线,严格自律,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三、教育预防

第十条 学校不断健全和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十一条学校和相关责任单位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利用校园网、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媒介,或通过工作会议、主题报告等形式,开展系列科研诚信宣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和相关责任单位在学生入学、教师入职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专题教育,增强诚信意识。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科研活动诚信审核制度,在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人才计划等申报中加强科研诚信审核。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在教师入职、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优奖励等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

四、受理调查

第十五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六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客观、公正;

(二)保护当事人的举报、申诉、知情等合法权益;

(三)与调查有直属亲属关系、直接师生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实施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界定,并汇成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应及时复核,并在30个法定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当事人。

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五、认定处理

第十八条 科研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五)故意重复发表论文;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八)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认定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项目的申请等处理。

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终身追责。

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处理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申诉复核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将另行组织调查组重新展开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复查的原因。复查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

七、保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涉事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或散布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时有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形的,学校应当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并监督责任单位重新开展调查。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