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与聘用

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岗位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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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教师公开招聘和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公开招聘和引进工作,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推动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和引进工作由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按需引才、人岗相适、合同管理、目标考核。

第三条 全面落实国家民委“新三定”要求,围绕学校学科专业调整优化,科学规划、按需设岗,注重选聘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急需紧缺人才,在核定的编制岗位数和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招聘引进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招聘引进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高层次人才  

1.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3.具有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经历等的人员,且通过学校学术水平认定达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普通教师  

1.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学术水平达到学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博士(后)、硕士。

(三)专职科研人员  

1.博士后: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满足流动站及合作导师招收计划条件的博士。

2.预备师资:具有丰富的科学研究经历、满足课题组科研项目用人需要的博士。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恪守教师职业行为规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正确民族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年龄要求。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岁;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教授、副教授年龄分别不超过 45 岁、40 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教授、副教授年龄分别不超过 47 岁、42 岁。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结合岗位需求紧缺程度由学校研究决定。

(三)专业要求。具有扎实的学科专业素养、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潜力,有明确的个人发展规划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身心健康,符合学校招聘公告的聘用条件。

第六条 招聘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当年 1 月 1 日,学术成果等计算时间截止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教师根据学科专业实际需要,由学校统筹招聘部分硕士起点教师,按照当年招聘公告执行。

第三章 招聘引进程序

第八条 制定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方案。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申报教师需求计划,人事处根据学校教师编制岗位核定方案进行总体调控,编制年度教师公开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学校会议审定,高层次人才和普通教师公开招聘计划和方案报国家民委人事司核准。

第九条 发布招聘信息。高层次人才和普通教师招聘公告经国家民委核准通过后,按程序在国家民委、学校网站发布,专职科研人员招聘公告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发布。招聘信息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资格审查

(一)在线申请。应聘人员需在学校人才招聘系统提交简历并申请相应岗位,同时提供学历学位、代表性成果等支撑材料,包括有本人签字的应聘简历,近五年第一(通讯)作者发表论文检索报告,身份证、职称、本硕博等证书扫描件,有高校教学工作经历者还需提交有关教学实绩证明。

(二)用人单位审查。用人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纪检委员、相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岗位招聘条件以及学历学位、学术成果材料的真实性,集体评议提出试讲推荐人选,普通教师试讲实行差额考评。

(三)学校审核。人事处对应聘人员简历筛选情况和试讲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复核,经审核通过后,确定试讲人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考核、考察  

(一)民族观专项考察。用人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对推荐人选关于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知识和概念的认知情况以及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对推荐人选是否坚持正确民族观提出考察结论,形成专项考察材料。

(二)师德师风专项考察。用人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观点、心理素质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政治考察。通过联系应聘人员原工作(学习)单位关联人员、实地考察、查阅人事档案、与本人交谈等形式,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如实提出考察结论,形成师德师风专项考察材料。

(三)业务能力考核。用人单位通过组织试讲、学术报告等形式,对应聘人员的教学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组织学生代表参与教学能力测评;人事处、科学研究发展院、教务处等安排工作人员、教学督导参加。博士后人选由博士后流动站组织进站考核。

(四)用人单位研究。用人单位根据民族观、师德师风、教学能力、学术能力等考核结果,经学术委员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确定拟聘意见、引进层次、配套待遇、工作任务等,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人事处。

第十二条 直接考核。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的特殊人才,经学校研究,报国家民委审批同意后,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第十三条 同行评审。根据人才引进层次和实际需要,由人事处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应聘人员学术背景、教学经历、科研成果水平、研究方向与本学科发展符合程度、讲授课程与本专业发展符合程度、发展潜力及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对经考核评审确定的拟聘人员开展教师准入查询,按程序提交学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体检。学校会议通过的拟聘人员前往指定三甲医院,参照公务员入职标准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校医院认定并出具是否合格结论。

第十六条 公示和报备。在学校网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 7 个工作日。高层次人才和普通教师拟聘人员还需报送国家民委人事司审核通过后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高层次人才和普通教师拟聘人员需报国家民委人事司备案,博士后人选需报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聘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各类教师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聘期待遇和条件,育人、教学、科研等工作职责,聘期任务,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首聘期一般为 5 年,普通教师首聘期一般为 3 年,聘用与考核分别按照有关文件与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专职科研人员中,全职脱产博士后为流动编制,聘期一般为 2 年,聘用与考核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与合同执行。预备师资为非事业编制特设岗位,聘期一般为3 年,聘用与考核按照预备师资有关规定与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各类教师根据合同约定享受所聘岗位相应的薪酬待遇,履行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全职工作期间,学校按规定扣缴社会保险。若合同聘期内入选人才计划、取得重大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经学校研究,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公开招聘普通教师实行试用期制度(高层次专家除外),试用期一般为 6 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其中,初次就业的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12 个月。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试用期、中期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师德师风、树立正确民族观及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聘期考核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重点对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品德、能力、贡献和质量的评价导向。

第二十三条 教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好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配合学校做好中期和聘期考核;学校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开展中期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由学校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聘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研究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

(二)违反民族宗教政治纪律行为的;

(三)给国家、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在招录过程中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现象被查实的;

(五)因个人原因,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不遵守劳动纪律的,不服从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的,扰乱工作秩序的;

(七)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八)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考核结果的运用,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和相应聘用合同约定执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经学校会议研究,视情况给予降低岗位职级聘用、延期聘用或解除聘用关系等处理,并要求受聘人员按合同约定向学校退还相应支持待遇。

第二十六条 因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等情形解除聘用关系的,学校按照有关文件和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应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和引进实行回避制度,用人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均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委管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教师公开招聘引进的,需提前报国家民委人事司审核。

第二十九条 教师公开招聘和引进要确保实施过程透明,对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面向社会公布,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接受国家民委人事司的指导和管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严格招聘纪律,对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南民族大学关于规范人事招聘工作暂行办法》(民大发〔20144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