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与聘用

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岗位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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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国家民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民委发2008130)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岗位设置是学校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学校岗位设置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为实现高水平一流民族大学办学目标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  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总量控制。以国家政策规定为指导,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出发,统筹学科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按岗聘用,规范管理。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完善岗位聘用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科学规范管理,促进学校岗位及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精简控制非教师岗位,逐步提高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

4.制度创新,转换机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员聘任制、工勤技能等级聘任制与岗位聘用制度结合实施,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构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责权对等、优劳优酬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按照学校全面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统筹考虑,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构建队伍建设及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的长效机制;同时要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后勤管理等项改革相互衔接配套,形成合力。

6.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当前改革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教师队伍与其他职工队伍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发展的整体利益相统一,促进学校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我校现有教职工人员总数,结合学校“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我校岗位设置总量。学校根据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和工作需要情况,确定其岗位数量。

(二)岗位类别

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上级批准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遵循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规律,要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要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两类,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社科管理研究、图书档案文博、出版编辑、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和小学、幼儿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4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

(三)岗位名称

1.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七级;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级;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和十二级。

2.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例,根据专业水平、地位和作用,分设不同等级。正高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职务”(引号中为具体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下同)一级岗位、“正高职务”二级岗位、“正高职务”三级岗位、“正高职务”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高职务”一级岗位、“副高职务”二级岗位、“副高职务”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中级职务”一级岗位、“中级职务”二级岗位、“中级职务”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初级职务”一级岗位、“初级职务”二级岗位、“员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3.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现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我校只设置技术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74%确定(其中教师岗位按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6%确定),管理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18%。按照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目前按岗位总量的8%确定。

(五)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确定为1.63.14.31。 岗位等级比例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所确定的比例,即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首次聘任时,以现有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为基数,二级、三级、四级岗位按136的比例聘用,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按244的比例聘用,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按343的比例聘用,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按55的比列聘用。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

2.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国家民委党组管理;五级职员以下岗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科学合理设岗,其中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量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45%

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和管理工作的特点,学校设置管理和专业技术兼职岗位。这类岗位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的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并可同时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简称“双肩挑”岗位)。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应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按照高校职员制度改革的精神,今后应进一步严格控制“双肩挑”岗位的数量和比例。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学校实际,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6%

四、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学校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二)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党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着眼于妥善处理教职工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以及学校现有工作人员平稳过渡与教职工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五、岗位聘用和管理

(一)岗位聘用

1.学校在国家民委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任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国家民委党组管理。

3.教师岗位二、三、四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评聘;教师岗位五级以下由各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在限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评聘。

4.管理岗位五级以下、专职辅导员、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评聘。

5.评聘的基本程序: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议;公示;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决定等。

6.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特点,确因工作需要同时任职的,应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管理人员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以五级以上职员为主。

7.根据教育部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并可根据其条件参与相应的职员职级评定。

8.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校对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9.新进的毕业生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10.出国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又无正当理由者予以辞退。

11、在首次聘任时,超编单位暂以现有在编教职工数,缺编单位以新核定的编制数为基础核定岗位总量。超编单位应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和内部结构比例,通过自然减员、调出、解聘、低聘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12.为妥善处理好岗位聘任与已实施的高等学校岗位工资套改工作相互衔接的关系,现有事业编制人员,在首次聘任时,按照不低于现聘职务或岗位等级的原则进行聘任。聘期结束,经考核仍无法达到相应岗位要求的,将在下一聘期中予以低聘,直至解聘。

13.学校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首次聘任过程中的聘余人员,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南民族大学教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 聘期管理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岗位特点,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的聘用方式,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三) 岗位考核

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考核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岗位考核应坚持以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

1.考核种类及主要内容。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或绩效。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

2.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岗位异动、奖惩、工资晋升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 人事争议

受聘人员与学校因聘用、考核、转岗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中南民族大学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另行制订。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 总体要求

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内容。同时,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又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慎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和全员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2.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科发展、创新团队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等需要,学校可以在核准的限额内做出适当的调整。对因机构新增、分立或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或者因业务发展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须向学校申请变更。

3.各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以及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类岗位基本职责、聘用条件等基本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细化本单位具体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时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发挥本单位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学校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对专任教师和非教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聘用工作开展学术评价。

4.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二) 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对学校和各单位岗位聘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全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2.学校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分别负责教师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及相关工作。

3.学校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别成立岗位聘用学术评议组织,负责评议本学科或系列正、副高级岗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并向相关聘用组织推荐聘用人选。

4.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和实际需要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授权,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的具体工作(制定本单位各类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考核办法);

2)决定五级及以下教师岗位、八级及以下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与考核等具体工作;

3)向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正高级教师岗位、副高级及以上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八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二级及以上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人选。

七、附则

1.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3.本暂行办法中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4.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暨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