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申请、授予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由不少于9人的单数组成,设主席1名,根据实际可设副主席1至3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为校内相关单位在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任期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分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设主席1名,根据实际可设副主席1名。主席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兼任,委员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具体人选由相关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任期3年。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检查、监督、指导分委员会工作。
(四)审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五)提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举报;审定分委员会提交的争议处理意见。
(七)作出撤销各级各类学位的决定。
(八)审定学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九)审定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和导师招生资格,对新调入人员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认定。对不称职导师作出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十)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一)审定本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院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和实施细则,研究决定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审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
(三)负责有关学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学位申请。
(四)审定实践成果评审人名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审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工作。
(五)审查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不授予学位和暂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举报。
(七)提出撤销各级各类学位的建议。
(八)组织开展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对新调入学校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称职导师提出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九)评选和推荐学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十)审定本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关的重大问题。
(十一)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实际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方为有效。会议表决事项时,赞成票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为通过:达到实际表决票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专业实践训练。
(三)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研究,并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
(四)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须达到以下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博士学位
1.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
4.在学术研究领域作出创新性成果。
5.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撰写学术论文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二)硕士学位
1.具备良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4.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学科或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的审查与认定,以成果的创新水平、学术与应用价值为评价重点。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正式发表学术论文或其他成果, 须以中南民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二)所有成果的认定须以公开发表、出版原件为准, 结题成果、奖励成果以结题证书、奖励证书为准。网络理论文章不予认定。
(三)同一成果,在《Cell》《Nature》《Science》正刊发表,共同第一作者均可分别使用;其他情况下,博士生同一成果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学术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由各学科专业制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在攻读期间受学校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且未解除的,暂不授予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二)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研究;独立完成实践成果或作为骨干成员完成其主要内容。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评定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质量符合学校要求。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日期60天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申请材料,并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的同意与推荐。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应根据申请人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业务能力、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完成情况等,写出推荐意见;并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写出详细评语。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对于审查通过的申请人,组织开展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与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学生。学生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自受理申请30日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复核,必要时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且不得向本校两个及以上学位授权点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含同一学位层次或不同学位层次)。除复合型人才培养、交叉学科学位等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学科专业提出学位授予申请。除学校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协议等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或同一项实践成果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授予审核工作每年3次,分别于6月、9月和12月进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术或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志。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论文应具备足够的研究工作量,原则上博士生从事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 18个月,硕士生不少于12个月。
(一)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论文选题及其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反映学位申请人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掌握了本研究领域的学术动态,对本研究范围内的重要文献有全面的评述。
3.论文立论正确、分析透彻、推理严谨、论据可靠、数据真实、图表清晰、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表明学位申请人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论文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并且在学术领域作出创新性成果,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
(二)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论文选题及其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反映学位申请人查阅了一定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对本研究方向的研究动态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对本研究范围内的重要文献有比较全面的评述。
3.论文设计合理、概念清楚、论据可靠、分析严谨、数据真实、图表规范、文字通畅,反映学位申请人已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论文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并且对所研究的问题具有新的见解,反映学位申请人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论文应突出应用导向,其选题应紧密结合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具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论文形式可包括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等多种类型,重点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实践成果是指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和应用价值的成果,学校支持并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类型须于开题阶段明确,且经行业企业专家评审认可;原则上,实践成果应依托实际项目开展(保密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实践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且不存在任何纠纷。
硕士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
(一)实践成果来源于本专业领域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实践成果以应用设计、实践报告或文艺作品等形式呈现,体现实践创新性、应用性和可展示性等特征,反映学位申请人在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符合基本的写作规范,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表达流畅,数据真实,图表规范。
(四)实践成果为学位申请人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或作为骨干成员完成其主要内容,并得到行业企业的认可,反映学位申请人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
第十九条 除保密论文外,学位论文采取“双盲”评审。实践成果评审,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相关专业类别规定的实践成果要求自行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及培养单位审核,提交同意送审意见,并通过学校规定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含AIGC检测)及预答辩程序后,方可送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聘请5位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
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聘请3位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为本学科专业领域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或相关行业企业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实践成果评审专家,来自相关行业企业的不少于1人。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应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写出详细的评语,对其是否达到所攻读学位的学术或专业水平、能否参加答辩提出明确意见。结合评审结果,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管理规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学位申请人能否按期参加答辩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对于符合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复审条件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按照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管理规定进行复审。评审专家一致通过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答 辩
第二十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建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组织答辩,并作出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成员应为本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学术型:成员应为本学科领域专家,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型:成员应包括来自本专业领域和相关行业企业的专家,总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不少于1人;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答辩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指导教师不得担任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的主席或委员。
第二十五条 答辩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需提前或推迟,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申请人必须按时参加答辩,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资格。答辩委员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时,须另行组织答辩。
第二十六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外,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并作详细记录。答辩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完成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应当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决议由全体答辩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委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二)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陈述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
(五)学位申请人答辩。
(六)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讨论,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学术、专业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形成答辩决议)。
(七)复会。学位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八)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复核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自答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导师同意,申请人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查与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核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答辩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答辩,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复议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同行专家对申请人的论文(实践成果)进行评审。如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则另行组建复议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复议答辩委员会成员与原答辩委员会无重复,且须包含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校外专家,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复议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方可启动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学位资格审查。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
复核须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材料并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章 学位评定和授予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日期内召开会议,依据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于赞成票达到票数要求的申请人,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于赞成票达不到票数要求的申请人,作出暂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于审核中发现与查实存在不授予学位条款情形的学生,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建议授予学位与不授予学位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前,应当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对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审议前通过书面方式向其反映,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暂不授予学位决定的,应书面通知学生。学生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自受理申请30日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复核,必要时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期召开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不授予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赞成票达到票数要求的申请人,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于赞成票达不到票数要求的申请人,暂不授予学位;对于核定存在不授予学位条款情形的学生,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暂不授予学位的,待达到相关要求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业期限内,可继续参加学位申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后,应将《不授予学位决定》送达学生。学生对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并提供明确理由及相关证据。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启动核查程序,对不授予学位的事实依据进行调查,并就是否维持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进行投票表决,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颁发。学位授予信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时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报送。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学位论文及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其中博士学位论文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须严格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落实保密要求。
第九章 学位撤销
第三十六条 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存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授予学位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由学校撤销其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其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发现的问题,核查程序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情况后,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学院启动核查程序。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必要时可提请学术委员会协助判断,之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启动学位撤销程序,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三十八条 学位撤销程序如下: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建议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撤销学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根据核查认定结果及当事人的申辩情况,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议。审议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书面处理建议,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处理建议进行审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最终决定。
第三十九条 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由学校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签、因特殊情况无法签收或已离校的,可通过留置、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必要时,可通过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附理由及证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另行组建复议核查工作组(成员与原核查工作组无重复,且须包含二分之一及以上的校外专家,组长由校外专家担任),基于全部证据重新开展核查,并就是否维持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进行投票表决,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复核须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四十条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或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章 复 核
第四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审、答辩、学术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一)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专家评审的复核,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答辩的复核,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术成果认定的复核。学位申请人于接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建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专家组,审阅学术成果,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受理学位申请的复核,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授予学位的复核,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学位的复核,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术和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程序和授予条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校博士、硕士学位,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但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与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原则上应使用中文撰写。其中,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可采用相应专业语种撰写,来华留学生可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撰写。对于使用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须附有规范的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结业、毕业后申请学位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结业后申请学位的,须从提交学位申请环节开始,并完整履行学位授予的全部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授予日期等内容,其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中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民大发〔2019〕58号)、《中南民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民大学位〔2022〕2号)、《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民大学位〔2022〕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定期进行修订,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