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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予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
拟授予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
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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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了一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在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六条 申请人在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时应该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留研究生部备查)。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论文须提供所刊登的期刊或有刊名抽印本;其他成果须有有关方面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七条 我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上述材料组织专家小组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八条 申请者在接到我校学位办公室接受申请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我校办理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手续。在我校受理其学位申请后,申请者不得再向另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九条 凡通过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须接受对其是否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有以下三个方面: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指必须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包括申请学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必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在4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旁听研究生课程或申请参加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4年内未通过上述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包括论文内容、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我校将指定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在提交论文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硕士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需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所在学科组织。硕士学位论文须聘请至少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第十五条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论文送交评阅过程中,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密封传递。硕士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进行评阅。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由所在学科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硕士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送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论文格式须符合《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所在学科专业指导组负责提供,须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认可。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申请者在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经所申请学科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条 我校研究生部设专人负责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核、有关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及授予的过程管理,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2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我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质量,校学位办公室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授予质量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对被授予学位人的申请资格、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三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参加研究生课程考试所需费用按我校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我校向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的学位证书须单独编号,并在编号前加上英文字母“T”字样。该证书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此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