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信息

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拟授予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
拟授予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
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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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均可向我校申请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即每门课程成绩达75分以上,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下述学术要求,可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方法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学科专业做出创造性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
4.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5.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学位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至迟应在答辩前2个月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论文、发表的学术成果等材料,并经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推荐。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应根据博士生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业务能力、论文完成及科研能力等情况,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博士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材料不全的答辩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总学分、考试成绩等)、业务能力、论文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接受申请后,应根据情况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章学位论文要求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2年。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应在基本完成课程学习,经过中期筛选考核取得合格后在导师指导下选定,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并在专业指导组作开题报告,经科学论证后确定。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目录、作者简介、中外文摘要、论文关键词、正文及参考文献等。在摘要中,应简述选题的基本思想、研究问题的新见解和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求语句精练。正文包括对研究问题的综述、理论分析、结论等。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正文篇幅不低于8万字,中英文摘要一般在1500字左右。论文中所附图表必须整洁、清晰。论文写作规范,符合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的规定。
第五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条 学位论文在组织答辩前,应聘请校内外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5人以上(含5人)进行论文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名。应注意聘请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博士导师或专家作论文评阅人。
第十一条 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回。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2 位评阅人的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该论文导师应针对评阅人所提问题认真审查论文,提出是否按期答辩的处理意见;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的意见为推迟答辩,则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必须经过修改,推迟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明确认定论文未达到要求不能答辩,则该论文不能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撰写和修改论文,推迟一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由校学位办组织匿名评审。未经匿名评审的论文或经评审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的,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第六章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2~3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在组织答辩委员会时,应尽可能地聘请本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导师至少应占1/2。此外还应聘请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指导教师不参加所指导的论文答辩委员会。
论文评阅人可兼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需提前或推迟,需经校学位办批准。学位申请者必须按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资格。答辩委员出席不足三分之二时,须另行组织答辩。
第十六条 各分学位委员会可以组织本学科博士生进行预答辩,预答辩委员员会的组成和答辩要求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导师介绍学位申请者情况。
3.申请人陈述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
5.学位申请人答辩。
6.休会(休会期间,答辩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
7.复会。学位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8.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八条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一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材料并提交给申请者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章 学位评定和授予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已经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者进行评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能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否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做出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并充分说明理由,同时决定是否允许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者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报送校学位办。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已经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的申请者进行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能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否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做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由学校长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给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二十七 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现已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涉嫌违反《中南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者应作撤销授予学位的处理并收回已授学位证书。
二十八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中南民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