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
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经2025年1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民族大学
2025年1月13日
中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学位质量,促进人才成长,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取得毕业证书;
(三)在本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了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者;
(三)在本科学习期间,因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者;
(五)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后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在毕业前没有再次违反校纪校规;毕业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否则不授予学位: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个人表现突出,受处分后的修业期内获得校级及以上“五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二)受处分后修业期间学业成绩专业排名在本专业前15%或GPA不低于3.5者;
(三)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或获准出国攻读学位;
(四)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或参军入伍或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支援边远地区行动计划和服务基层项目;
(五)受处分后修业期间在创新创业类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国家级奖项;
(六)受处分后修业期间以独撰或合著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E类及以上学术论文或以中南民族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学生本人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学术论文类别和发明专利按照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文件进行认定;
(七)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优秀。
获荣誉称号类的表彰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或团委认定;参加西部计划情况由团委认定;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三支一扶、出国攻读学位等情况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认定;参军入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认定;创新创业类学科竞赛获奖由创新创业学院认定;论文发表及专利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认定;毕业论文由教务处认定。
第六条 因非考试作弊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毕业前没有再次违反校纪校规;毕业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否则不授予学位:
(一)已解除处分者;
(二)处分虽未解除,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各方面表现优秀,毕业时学业成绩专业排名在本专业前15%或GPA不低于3.5者。
第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毕业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二)教务处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对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在每年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教务处联合办理学士学位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以剽窃、伪造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通过学习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通过学习达到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民大学位〔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