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保障学位质量,促进人才成长,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经过学习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和其他规定要求;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程等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掌握本门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查,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本科生毕业要求,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者;
(三)在本科学习期间,因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者;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满足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否则不授予学位: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在毕业前没有再次违反考试纪律;
(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个人表现突出,受到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表彰;或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或参军入伍;或参加国家支援边远地区行动计划项目。
第六条 因非考试作弊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否则不授予学位:
(一)已解除处分者;
(二)处分虽未解除,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各方面表现优秀,毕业时学业成绩专业排名在本专业前15%或GPA不低于3.5者。
第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毕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原则上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二)教务处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对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在每年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教务处联合办理学士学位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以作弊、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通过学习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通过学习达到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民大学位〔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