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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普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6-24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做好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及《中南民族大学章程》《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国家大学英语(含小语种)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分数者;

      (三)在本科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业不诚信、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已解除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受到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的学生,因其表现优秀,学业成绩专业排名在前15%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因考试作弊、学业不诚信、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七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获得规定学分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八条 毕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原则上不再补授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逐个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教务处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教务处联合处理学士学位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以作弊、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宣布该学位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