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第七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会“维护、参与、教育、建设”的职能,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及我校工作实际,特成立中南民族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及其执行机构——学校工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群众监督,贯彻工代会的决议。如因工作变动或长期无故不能担任工作者,可予调整,并报工代会(学校工会)批准。
第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1.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全校工会会员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和监督。
2.协助学校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监督学校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律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规定、制度。
3.审查学校工会的财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学校工会的工作需要。
4.对工会会计预算工作、设置账薄以及一切经济业务的往来进行审检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会财务制度,加强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5.监督学校工会定期公布账目,发挥账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
6.经费审查工作要随时进行,每月的工会收支情况要当月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过的凭单、 账薄等,对审查出来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工会委员会。签名并加盖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公章。
7.宣传国家的财经政策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坚决同铺张浪费、贪污盗窃、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务制度和纪律的现象做斗争,保证学校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
8.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在年初向工会委员会通报上年度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在下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做经费审查报告。
9.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学校工会经费收入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或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女职工工作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会成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组织动员女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改革和民主管理,提高女教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和争取女教职工在政治、教育、经济、劳动、家庭等方面与男教职工的平等权利。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关心女教职工工作生活。
3.对女教职工进行“自尊、自爱、自强”精神的教育,支持和鼓励她们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勇于开拓,发挥“半边天”的作用。
4.为解决大龄、离婚、丧偶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要积极做好婚姻介绍工作,并通过各种机会为她们广搭鹊桥。
5.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女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帮助她们处理好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
6.组织好纪念“三八”妇女节的活动,在女教职工中开展“三八”红旗手及“优秀女教工”、“巾帼标兵岗”等评选表彰工作。
7.宣传贯彻有关女教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8.增强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积极组织女教职工开展一些有女教职工特点的知识性、趣味性活动。
第五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会成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青年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通过开展读书、参观、考察、知识竞赛、讲演、报告、座谈、社会实践、表彰先进等各种形式,对青年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与团委配合,结合实际,生动活泼、深入细致做好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寓教育于活动之中。
2.关心青年教职工的业务成长和文化进步,及时了解他们学习文化和业务的情况,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配合学校做好新教职工岗前培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
3.总结、宣传青年教职工中的先进典型,教育广大青年教职工爱岗敬业,争创先进的意识,积极开展以师德建设为中心的三育人活动。
4.积极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陶冶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情操。
5.做青年教职工的知心朋友,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向学校、工会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学校帮助青年教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6.协助党组织,发现、培养年轻干部,注意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六条 福利工作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会成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福利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主持权益保障工作会议;
2.检查和督促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福利相关决议的贯彻执行;
3.监督集体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4.积极做好困难教职工的帮扶工作;
5.听取和了解教职工对集体福利的意见、建议,积极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6.开展调研和走访,了解教职工所想所需,创新工作,用心服务,把组织关怀和温暖更好地送达教职工;
7.做好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1.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报或研究有关工作事宜。
2.如需讨论重大问题,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需要表决的事项,须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表决方为有效。
第八条 本规程自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