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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教师申诉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2-04-13 浏览次数:


中南民族大学教师申诉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依法享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益。

第三条 教师认为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依据本办法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相关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条 申诉应当由申诉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有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五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提供对应的证据和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申诉事项真实、客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第六条 申诉受理和实施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及时有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申诉组织

第七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自学校教职工中选任,委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内因自身因素难以履职时,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选,直至人数符合规定。

第八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教师关于教育教学权益申诉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而设立,其对应职能为受理教师申诉,维护教师权益。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九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及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工会、科学研究发展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教师代表由各学院推荐1人,教代会执委会审议确定。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教师申诉的对象及具体申诉要求,组成专项工作组,代表教师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讨论并做出决定。专项工作组组成人数不少于教师申诉委员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且为奇数,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工作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工会、教务处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申诉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校工会。

第十一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师申诉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二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师依照本办法提出的申诉,具体涉及下列事项:

(一)学校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或者未严格履行合法程序,限制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

(二)学校未认真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政策,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应得的合法收入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三)学校未按政策规定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给予应有奖励的;

(四)学校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评优评奖过程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聘任)程序不到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教师个人认为结果不合理,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

(五)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

(六)教师培训进修权利未得到保障,或者未享受到与他人平等的培训进修机会的;

(七)年度或聘期考核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或者未严格履行考核程序,教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八)学校对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教师本人有异议的;

(九)教师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教师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若教师申诉涉及到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则可纳入申诉范围);

(二)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者其它方面的争议事项;

(三)非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

(四)本校教师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五)外校教师在我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六)教师申诉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八)其它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十四条 教师提出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校内申诉权利。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的,经申诉工作办公室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五条 教师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十六条 教师认为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师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含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对象;

(三)具体申诉要求;

(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事实经过和理由;

(五)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

(六)其它申诉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提出申诉的教师应当向申诉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和相关申诉材料。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九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申请后进行审查,并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诉人是否受理申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诉材料不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诉申请审核期限自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申诉材料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诉申请。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申诉工作办公室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涉及人事处理的申诉,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

(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组织)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师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经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调解协议,并加盖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印章;调解协议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捺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重复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工作办公室作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决定;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工作会议,召开工作会议须有三份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具体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的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作出。回避的委员不计入教师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出席委员总人数。

第二十九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一)该委员为被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二)该委员为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三)该委员与申诉人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存在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正确行使决定权的。

第三十条 在申诉程序中,申诉人就申诉及相关事项,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本申诉程序终止。


第五章 申诉决定

第三十一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分别作出如下决定意见:

(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且尚能予以补救的,责令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撤销原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对有关事宜、结果进行复议;

(二)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但限于客观情况难以有效补救的,认定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原处理决定不适当,并建议学校对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申诉教师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或者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或个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决定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教师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申诉工作办公室主任在记录卷宗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处理或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决定意见;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在申诉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并加盖印章;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决定书自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意见生效后,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足够尊重和有效执行。属第三十一条(一)、(二)项情形的,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意见起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决定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决定的,给予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决定结果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教师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也不得因教师实施了申诉行为而对该教师进行打击报复。发生此类行为的,责令有关单位(部门、组织)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校内最终决定不影响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和向人事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其它岗位工作的职工,发生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权益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1120日通过的《中南民族大学教师申诉条例》(民大发2016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