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优化住宿环境,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把学生宿舍建设成文明、舒适、和谐、安全的学生之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宿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指学生住宿的楼栋。学生寝室是指住宿的房间,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学生日常活动的特殊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宿舍住宿人员。
第四条学生宿舍按照一级分配、两级管理的原则统一安排,由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分配到学院,学院具体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住宿依据相关规定收费。
(一)学生宿舍分配方案一经确定,由各学院根据分配方案安排学生住宿并向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报送详细住宿信息,住宿人员须服从安排;
(二)学生不能擅自调换寝室,学院可根据学生需求及教育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内部调整,调整信息须报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三)全日制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学生因伤病等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在校外住宿。本预科学生须有家长签字同意,经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备案;
(四)因毕业、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各类情形退宿学生,须在学校通知离校后一周内搬离学生宿舍,逾期未搬离的个人物品由学校管理部门处置。因延期毕业或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学生住宿的,由学院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安排。
第五条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学生宿舍楼内公共设施和家具,不得擅自改变功能,不得随意搬动和损坏,不得私自装修、转让、出租学生宿舍或床位。
第六条住宿人员须注意用电安全、节约用水,自觉遵守学校水电管理规定。
(一)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熄、人走关闭各种用电器具,严禁无人充电。
(二)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学生用电实行定额管理,当月节余部分可转入下月使用;电费按月结算,超额部分按照规定的电价缴纳电费,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缴的作停电处理。
(三)本预科学生寝室用电除空调外周日至周四晚上23:30至次日早上6:00断电,期末考试期间、学校调休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全天供电,寒暑假期间根据住宿情况确定供电时间。
第七条学生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做好寝室卫生,营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一)楼道、门厅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由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保洁人员负责,室内卫生由各寝室人员负责,管理部门定期检查;
(二)寝室环境做到窗明、地净,物品摆放整齐、安全;
(三)不在墙壁和家具上张贴不雅字画、涂写、刻画、钉钉子等;
(四)不向窗外、楼道泼水,不丢弃杂物、随地吐痰,不将垃圾倒(或放)在水池、便池等公共区域,垃圾及时清理并倒入楼下垃圾桶内。
第八条注意防火防盗,加强宿舍安全工作。
(一)学生宿舍楼出口、楼道、楼梯等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禁止停放电动车、自行车或其他影响疏散的物品,不得在宿舍楼、寝室内存放影响他人活动的物品;
(二)宿舍楼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存放或使用危险物品、大功率用电器,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取暖器、热得快、电炉、电磁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水器、烫发棒、电吹风、烘鞋器、微波炉等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禁止私自摆放电视机、洗衣机、烘干机、电冰箱等大件家用电器。严禁存放或使用功率转换器、三无电器;
(三)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区内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使用明火,不得在寝室吸烟;
(四)严禁学生私拉乱接、改造线路。严禁从空调插座、应急灯插座、消防等公共区域接电,严禁向楼外空放接线板;
(五)严格遵守学生宿舍会客制度,未经批准异性不得进入学生宿舍,经批准可以入内的来访客人须到值班室登记;学生宿舍不准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来访客人须在21:00前离开宿舍;
(六)严格遵守门禁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学生宿舍楼栋门禁按规定时间段开放,学生凭本人校园卡出入,一人一卡,随手关门,严禁尾随。23:00至次日6:00自行进入、登记外出。校园卡和宿舍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更换门锁;除出现火情、火险或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撬门、破锁;
(七)学生自行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寒暑假和其它较长时间离校的不得在寝室存放贵重物品,带出宿舍楼须接受检查并凭证登记;
(八)严禁打麻将,严禁赌博,严禁涉毒行为,严禁观看、存放、携带、传播淫秽物品或非法音视频;
(九)不得使用高音设备,不得打架斗殴、嬉戏打闹、大声唱歌、喧哗,不得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休闲、娱乐等活动;
(十)未经允许不得在宿舍楼内张贴公告、海报等;
(十一)宿舍楼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禁止串门推销,不得散发、张贴广告;
(十二)严禁进行宗教活动;
(十三)严禁组织、参与封建迷信及邪教组织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
(十四)严禁携带各类动物进入学生宿舍楼栋,严禁在宿舍饲养宠物。
第九条学生在宿舍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者,依据《中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2017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民大学管〔2005〕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