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南民族大学章程》《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预科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本、预科学生的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的违纪处理由研究生院(部)负责。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期限和解除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引导学生改正错误。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处分的到期解除和提前解除,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取消其党团发展、学生干部资格;党、团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建议党、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处分的减轻、加重和免于
第八条除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外,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直至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消除影响,主动赔偿损失的;
(二)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检举揭发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违纪情节中承担次要责任的;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或免于情节。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拒不认错,拒不配合调查,拒不赔偿损失的;
(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检举人、证人的;
(三)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的;
(四)邀约他人共同违纪的;
(五)在各类重要活动或重大时节发生违纪行为的;
(六)在违纪情节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七)在违纪情节中存在酗酒行为的;
(八)在违纪行为中存在持械情节的;
(九)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十条学生违纪行为中存在多种违纪情节的,根据本办法相应条款从重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成立或参与学校严禁的组织,组织或参与学校严禁的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私藏、携带管制刀具或枪支弹药等危险品的,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动上交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旷课达一定学时数的(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上课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屡次因旷课受到处分,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私、因公需要离校的,应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学校学生宿舍之外租住的,应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在学校学生宿舍之外租住的,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应该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存放违禁品的,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妥善处置,拒不配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学生宿舍使用违禁品,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中毒等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晚归,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夜不归宿的,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校外人员,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喧闹滋事、聚众打牌等扰乱学生宿舍正常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随意涂写刻画、乱放物品、乱挂衣物、乱扔垃圾等影响学生宿舍公共环境,干扰学生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违规取电、乱接电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安全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损坏学生宿舍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从事经营性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擅自调换寝室,限期搬回,逾期拒不搬回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学生不按学校规定采取攀爬、翻越等方式进出学生宿舍楼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应该遵守学校关于校园秩序和校园环境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和制止。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对其组织者或主要参与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乱扔、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喧闹滋事,经劝阻无效,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喷涂或者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标语等,散发宣传品、悬挂横幅、使用飞行器材等,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张贴或散发内容涉嫌违法乱纪、侵犯他人权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扰乱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引起打架事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致人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人伤的,依据司法部门伤情鉴定结果:致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斗殴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次要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般参与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虽非打架斗殴双方,但存在故意煽动等行为造成事态恶化,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打架斗殴提供器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知情人故意作伪证、干扰调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屡次违反本条款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数额较大,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评优评先评奖、学生资助、实习实践、比赛竞赛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利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造谣传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纠缠、骚扰他人,干扰他人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稳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外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组织或参与带有赌博性质活动的,除没收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等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参与吸食或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有损学校和他人形象的文字、图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存放、存储、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影音或文字资料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参与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
(一)学生同属一学院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查证。情节复杂取证困难的,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查证,并视情况提请公安机关协查;
(二)学生分属不同学院或涉及校外人员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部)等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查证,并视情况提请公安机关协查;
(三)公安司法机关负责调查的,以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准;
(四)调查报告取证结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规范,必要时可提请专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拟处分决定:
相关学院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教育效果、学生悔改表现等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做出拟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生陈述和申辩:
学院将《拟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拟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如实记录学生陈述和申辩权利行使情况。
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无异议的,学院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部)进行复审。
学生有异议的,应充分重视学生意见,学院进行补充工作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部)进行复审。
第三十七条复审:
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部)对学院提交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无异的,提交学校审批。
复审有异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部)出具书面《复审意见书》,学院进行补充工作后,提交学校审批。
第三十八条处分决定:
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部)将复审材料按相应工作规程提交学校审批,下达书面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委托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无异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决定送达:
学院将正式处分决定以及书面《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告知学生依法依规享有申诉权利以及申诉的途径,并如实记录送达和告知情况。
第四十一条材料归档: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部)将相关材料整理归类,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申诉处理: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公示:
学生对处分决定无异议,经研究需要公示的,学院或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对学生违纪处分情况的公示,以不影响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为原则。
第六章要件的送达
第四十四条采取留置送达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到场,共同见证送达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同时,拍照取证,作为档案材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采取邮寄送达的,选取当事人能够收到相关文书的方式,并保存邮寄存根,作为档案材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六条采取公告送达的,在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部)网站登出公告,同时在学院登出公告,公告15日视为送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港澳台侨学生、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明确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民大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