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南民族大学章程》《中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在籍本科、预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需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处分期满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益,学校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第四条学生处分的解除分为:到期解除和提前解除两种。到期解除是指,处分期满学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解除处分;提前解除是指,学生经过努力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提前解除处分条件,可在处分期满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条申请到期解除的,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认错态度诚恳,主动接受教育指导,积极矫正个人言行,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校纪校规书面学习心得;
(二)团结同学,积极向上,综合表现由所在班级全体同学集体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同学认可;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同意其解除处分。
第六条申请提前解除的,除满足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期满3个月、严重警告期满4个月、记过期满5个月、留校察看期满8个月;
(二)努力学习,发奋自强,学业成绩良好或较处分前取得显著进步;
(三)处分期内协助召开两次以上校纪校规学习主题班团会,并做主题发言;
(四)友爱奉献,互助进步,从事志愿服务累计达规定时长:其中警告达48小时以上,严重警告达64小时以上,记过达80小时以上,留校察看达96小时以上。校内志愿服务由学生志愿服务单位认定并出具证明;校外志愿服务由学生所在学院或校团委认定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
学生取得重大学术科研成果、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学术科研成果、荣誉称号认定参照吴泽霖奖学金评审办法)或在道德品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二)因考试作弊、学业诚信、学术不端等行为受到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受到两次以上处分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九条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
(二)学院根据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类别,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进行资格和材料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出具写实性学生鉴定和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复审;
(四)复审无异的,学生工作部(处)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并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出决定;复审存异的,发回学院补充相关材料。
(五)学校出具书面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条材料清单:
(一)学生本人申请书;
(二)学生学业成绩证明材料;
(三)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情况证明材料;
(四)校纪校规学习心得;
(五)学生主题班团会会议纪要及学生主题发言稿;
(六)班级民主评议证明材料;
(七)写实性鉴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意见;
(八)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材料。
第十一条学校对学生的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港澳台侨学生、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明确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