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学习进步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刻苦学习热情,不断浓厚学习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习进步奖”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学院学生学业发展中心负责人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学业发展中心。学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学习进步奖”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奖励标准、评选条件
第四条奖励标准:“学习进步奖”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600元,奖励名额上限为本专业本年级在籍学生人数的2%。
第五条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自立自强,积极向上;
4.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5.本专业本年级综合素质成绩“综合素质排名进步百分比”的前2%。
第四章评选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各学院于每年9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组织本学院上学年度“学习进步奖”评选工作。经学院综合评选、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表彰。
第七条各学院依据“综合素质排名进步百分比”确定获奖学生。综合素质排名进步百分比=[(前2个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成绩本专业排名-前1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成绩本专业排名)/本专业学生人数]*100%。
第八条“学习进步奖”不与优秀学生奖学金、民族类专业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各类社会团体资助设立的奖学金兼得。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南民族大学学生学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