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五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和开展本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评选原则及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没有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五)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十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民主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在本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及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学院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报国家民委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立专款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南民族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民大学管[2007]1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