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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奖励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南民族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相应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织落实和开展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年度没有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且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过评选范围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民主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在本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奖学金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提起申诉,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经过调查核实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国家民委复评,最终名单以教育部批复为准。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为国家奖学金建立专款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南民族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民大学管[2007]1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