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基本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所学必修课平均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或平均成绩85分以上;
(五)科研能力显著,专业实践能力突出,在读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研究成绩显著。以第一作者或与导师共同署名(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主要作者,撰写3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名)参与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各学院要组织专家对成果水平进行评审。
2.学科竞赛成绩突出。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获得国家级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4名、优秀奖前3名者;获省部级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者。以上奖项以及获奖者排名均以创新创业学院认定为准。
3.创新发明成绩突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与导师共同署名(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所取得,且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南民族大学。
第七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二)在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损失和不良影响;
(三)发生学术道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
(四)有课程考试不及格;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六)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
(七)未按期注册;
(八)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学校根据每年国家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划数,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以学院为单位,综合考虑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院根据在校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比例,综合考虑分配名额。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对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等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获奖学生名单等。
第十二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研究生院(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研究发展院、财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十三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部),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四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组成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人数以7-9人为宜。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负责,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评审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须从本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际出发,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评分权重。评审细则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学术型、专业型和新入校研究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条件的设定。在评审前,各学院须将评审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本学院公布。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二)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取消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追回证书和奖金;
(三)情节严重的,则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民大发〔201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