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因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在校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校内无息借款资金来源于学校本科学生补助经费。
第二章借款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申请校内无息借款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学习刻苦,态度端正;
5.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除申请基本条件外,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校内无息借款:
1.学生本人遭遇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导致生活困难;
2.学生家庭突遭重大变故导致生活困难;
3.其它经学校认定的特殊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借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3.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物品;
4.学习态度消极,学业成绩下降。
第七条借款金额:在校期间每人每学年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八条校内无息借款的申请审批流程:
1.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南民族大学校内无息借款申请审批表》;
2.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依据申请条件和学生实际情况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审核后合格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院上报材料;
4.签署无息借款协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通知符合条件学生签署校内无息借款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和学生各留存一份;
5.借款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和无息借款协议合格后,由财务处依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规定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借款的期限与偿还
第九条校内无息借款期限以借款协议时间为准。
第十条学生借款后,可于每月1日和2日(节假日顺延)办理还款手续。原则上须于毕业当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如期还款,须在毕业前填写《无息借款延期还款承诺书》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审批同意可延长1年的还款期。
无正当理由拖欠借款不还者,学校将违约记录计入学生个人档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期间,因中途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等提前离校者,离校前须还清全部借款。
第五章借款的减免
第十二条借款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还款时可申请减免全部借款:
1.在校期间荣获过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志愿者”、国家或省级“自强之星”等任意一项荣誉称号者;
2.在校期间荣获国家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成果或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
3.毕业志愿到国家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和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就业者;
4.签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者;
5.借款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进步30%(含30%)及以上者;
6.道德品质优良,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者。
第十三条借款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还款时可申请减免50%的借款:
1.在校期间荣获过校级“优秀学生标兵”、“青年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任意一项荣誉称号者;
2.在校期间荣获省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成果或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
3.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进步10%(含10%)及以上者。
以上各项减免条件不累加不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借款后,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者,不得减免。
第十五条减免手续办理流程:
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须在还款时向所在学院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校内无息借款减免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生凭审批后的《校内无息借款减免申请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还款。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无息借款申请资格,追回借款,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获得校内无息借款的学生应当及时还款,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南民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