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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学费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在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费减免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5.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70%(含70%,大一学生除外)。

第四条除申请基本条件外,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学费减免:

1. 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2.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 学生本人为一级残疾或二等以上伤残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 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以减免学费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3.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物品;

4.学习态度消极,学业成绩下降。

第六条学费减免按学年进行,减免额度按该生当年额定学费计算。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第一学年学费全部减免,第二学年学费减免额度由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决定:

1.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含30%)的,一次性减免全部学费;

2.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1%—50%(含50%)的,一次性减免50%学费;

3.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1%—70%(含70%)的,一次性减免20%学费;

4.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70%以后的,不予减免。

第七条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减免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学费减免流程

第八条学费减免流程:

1.学生申请。学费减免工作每年10月份开始,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中南民族大学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及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当年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孤儿证、残疾证、烈士子女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学院初审。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和孤残烈士子女证明等),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送材料,提出学费减免意见。

4.审批减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费减免意见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批复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财务处按规定进行学费减免。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追回减免资金,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南民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