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经2019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民族大学
2019年7月13日
中南民族大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和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建设是指对有关责任主体(包括科研人员、科研机构等)在科研活动中弘扬科学精神,反对学术不端,恪守学术准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行为规范的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全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科研平台、人才工程等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四条科研诚信建设坚持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组织体系
第五条 学校建立“学校统筹、学院实施、部门协作、全员参与”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六条 学校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科学研究发展院、教务处、研究生院(部)、教师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我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日常工作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
第七条 学院作为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配合学校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建设要求。
第九条 科研人员要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坚守底线,严格自律,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三、教育预防
第十条 学校不断健全和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十一条学校和相关责任单位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利用校园网、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媒介,或通过工作会议、主题报告等形式,开展系列科研诚信宣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和相关责任单位在学生入学、教师入职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专题教育,增强诚信意识。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科研活动诚信审核制度,在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人才计划等申报中加强科研诚信审核。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在教师入职、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优奖励等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
四、受理调查
第十五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六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客观、公正;
(二)保护当事人的举报、申诉、知情等合法权益;
(三)与调查有直属亲属关系、直接师生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实施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界定,并汇成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应及时复核,并在30个法定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当事人。
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五、认定处理
第十八条 科研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认定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五)故意重复发表论文;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八)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认定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项目的申请等处理。
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终身追责。
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处理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申诉复核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将另行组织调查组重新展开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复查的原因。复查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
七、保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涉事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或散布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时有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等情形的,学校应当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并监督责任单位重新开展调查。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研究发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