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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优秀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1-03 浏览次数:

为吸引更多、更高层次的优秀来华留学生报考我校,激励在校来华留学生努力学习,发挥他们各方面的特长,促进中外文化之间的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设立中南民族大学“优秀留学生奖学金”。

一、奖学金申请资格

中南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优秀留学生奖学金”主要授予学业优秀的在校留学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学历生)。优秀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者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

2.身心健康。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人民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规章制度。

4.在中南民族大学学习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5.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

6.未获得其它任何政府奖学金资助。

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者还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申请攻读学士学位者,须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高中阶段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80分以上,或者GPA3.0以上)。

2.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本科阶段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80分以上,或者GPA3.0以上)。

3.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80分以上,或者GPA3.0以上,或者发表E等级论文1篇(含)以上)。

4.在校生需积极参加学校和所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无故旷课现象。

二、申请时间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10日;毕业生在每年的5月15日至6月1日提交奖学金申请。

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名额

中南民族大学设立优秀留学生奖学金,奖学金名额为在校留学生总数的50%。学校奖学金分为三等:

一等奖学金名额占奖学金名额总数的30%,额度为学费的100%。

二等奖学金名额占奖学金名额总数的40%,额度为学费的60%。

三等奖学金名额占奖学金名额总数的30%,额度为学费的30%。

学业和科研优秀的在校留学生,可以申请中南民族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具体标准参照中南民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奖学金期限和年度评审

奖学金获得者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规定的学习期限享受相应年限的奖学金。

在校的来华留学生奖学金按照上一学年的平均成绩和相关综合表现(出勤率、参加相关活动、获奖情况、科研成果等)进行评定,具体参照学工部、教务处、研究生院(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1.《中南民族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含一份复印件。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或其他研究成果,成果必须以中南民族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

3.在中南民族大学学习期间所获校级(含)以上奖励证书。

4.课程成绩单。申请攻读各类学位者,须提供上一学习阶段(或上一学年)的课程成绩单;新生所提供的中、英文以外语言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本,一式两份,含一份复印件。

5.新生需提交最高学历证明、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中、英文以外语言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本,一式两份,含一份复印件。

6.新生需提交所在国家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一式两份,含一份复印件,用中文或英文书写,有推荐人亲笔签名并附推荐人工作单位及联系信息。

7.作品光盘。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新入学留学生须提交本人的作品光盘;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本人作品光盘(2张素描画,2张色彩画,2张其他作品)。

8.HSK成绩单或汉语水平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

9.有效普通护照复印件,护照照片2张(请在照片背面写上申请者姓名和申请就读专业名)。

六、奖学金申请流程及评审办法

1.申请者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国际教育学院联合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部)等部门组成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遴选评定小组,给出奖学金获得者初选名单,上报学校同意后,最终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2.国际教育学院将评审结果分别于6月30日(毕业生奖学金)和9月30日(在校生奖学金)前在国际教育学院网站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若无异议,向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3.若奖学金获得者无特殊理由且未经学校批准而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

七、附则

1.若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需在评审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诉,由国际教育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部)等部门审核,并将审查结果上报中南民族大学校领导审批。

2.汉语语言研修生奖学金名额、额度的比例在不超过学历生奖学金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规定由中南民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南民族大学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