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发〔2012〕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预科学生(吴泽霖教授奖学金含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南民族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校友会办公室、创新创业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学生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 各学院相应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工作。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吴泽霖教授奖学金。奖学金分三等,奖励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分三等,奖励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1400元、1000元、600元,奖励名额分别为各非民族学专业在校生人数的3%、7%、15%。
五、民族类专业奖学金。奖学金分三等,奖励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1400、1000元、600元,奖励名额分别为民族学专业在校生人数的5%、10%、20%。
六、学生标兵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七、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八、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
九、文艺、体育优秀奖(非专业)。奖学金分甲、乙、丙三等,个人奖金额分别为甲等每生500元、乙等300元、丙等100元,集体奖金额分别为甲等800元、乙等500元、丙等200元。
十、创新奖学金。由创新创业中心按学校创新奖学金评审办法组织评选和表彰。
十一、校友基金奖学金。按照各类校友基金奖学金评选办法组织评选。
十二、社会奖学金。按照出资人意愿组织评选。
第六条 除特殊说明外,以上各项奖学金均按学年度评选。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凡申请奖学金的学生,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度无违纪情况。
第八条 凡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两年内不能申请各类奖学金。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因其他原因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的学生,只能申请文艺、体育优秀奖、创新奖学金。
第九条 暑假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虽参加但不提交调查报告或调查报告被评为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各类奖学金。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民族类专业奖学金不能重复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重复申请;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民族类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参评学年度不得有不及格课程,且学年度平均学分绩必须达到所在学院各等级奖学金评定资格线(原则上每学年由各学院按照不同年级专业公布)。申请一、二等奖学金的学生,要求从第二学年开始,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426分。
第十二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民族类专业奖学金)的学生都必须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民族类专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不足,不足名额不能转换为二等奖名额,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文艺优秀奖、体育优秀奖的申请条件,按《中南民族大学关于“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和个人单项优秀奖评选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吴泽霖教授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中南民族大学吴泽霖教授奖学金评选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校友基金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评选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在评选工作中,要认真核实学生的有关材料,坚持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奖学金的评选细则,并报送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严格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确定初评名单并在本学院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的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学院报送的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当年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受核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全校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在接受复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民族类专业奖学金在每学年初按本办法组织评选。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标兵、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文艺优秀奖、体育优秀奖在每学年初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关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和个人单项优秀奖评选细则》组织评选。
第二十五条 吴泽霖教授奖学金在每学年初依据《中南民族大学吴泽霖教授奖学金评选细则》组织评选。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依据相关规定组织评选。
第二十七条 校友基金奖学金及社会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出资人意愿及相关规定组织评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南民族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民大学管〔2007〕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南民族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
附件2:学生文艺、体育优秀奖登记表.doc